教育法的纵向结构是指对相同调整内容的教育法,按效力等级划分形成的法律体系。由于各种表现形式的教育法是由不同性质、不同地位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不同,造成教育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居于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的教育法具有不同的效力。纵向结构中教育法的效力不同,其约束力依据等级的位阶也依次递减。
在纵向结构中,法律效力最高的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它的制定主体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是教育基本法,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的制定主体也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效力再递减一级为教育单行法律,它的制定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接着是教育行政法规,它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效力再递减则为地方性行政法规,其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如《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最后则是教育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为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如《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如《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
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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